很想談談玻璃娃娃的事,可是思維還沒有釐得很清楚,怕說出來又是因為媒體的偏頗報導而產生的批判想法。
媒體說:法官認為一個高中生應該會判斷,應該要量力而為,所以判陳姓學生300萬的賠償金。
媒體又說:玻璃娃娃的父母本來並沒有要告陳同學,是律師認為不但得告學校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,還得連陳姓同學一起告。
而當媒體終於出現法院的說法時,我只感到更深的困惑。報導說:
高等法院昨天出面澄清表示,法律人講求的順序是「法、理、情」,並非不顧情理。 高院發言人「溫耀源」指出,外界誤解高院對玻璃娃娃案的判決是「好心沒好報」,卻往往忽略出於善意的助人,也應量力而為,他舉例指出,一個體重四十公斤的人,出於好心要去揹個體重一百公斤的人,很可能造成兩人都跌傷,那體重四十公斤的人在做事前就必須三思。
我不懂的是:那個陳同學體重40公斤,而那個玻璃娃娃100公斤?所以原因不是天雨路滑,而是沒有自知之明、是逞能致人死於非命?所以地方法院完全忽略這個過失殺人的罪,一直到高院才被英明的高等法官發現?所以事情不是我最初的想法,不是有人自認是至高無上的大判官:就像在判決車禍的發生一樣──你!騎機車沒注意後方有汽車要超車,致後座同學摔車身亡,所以其罪當罰!
現在我倒想知道顏家告的案由是什麼了,律師是以什麼罪控告?整張訴狀是怎麼寫的?判決書又是怎麼說的?
我真的很討厭那些不負責任的記者跟媒體,總是刻意掀起一團風暴,老是不肯把一件事情好好說清楚、講明白。世上要是能多幾個像Perter Jennings那樣優秀的記者該有多好。
不知道教育部啥時會update那句”三姑六婆”的引申用語,把它更換成”記者/媒體”!
- Aug 28 Sun 2005 22:11
也談玻璃娃娃事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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